TOC \f \h \t "前言、引言標題,附錄標識,參考文獻、索引標題,章標題,附錄章標題" HYPERLINK \l "_Toc379812733" 前 言 II
HYPERLINK \l "_Toc379812734" 1范圍 1
HYPERLINK \l "_Toc379812735" 2規范性引用文件 1
HYPERLINK \l "_Toc379812736" 3 術語和定義 2
HYPERLINK \l "_Toc379812737" 4 基本要求 2
HYPERLINK \l "_Toc379812738" 5 總體布局 3
HYPERLINK \l "_Toc379812739" 6 防火防爆 3
HYPERLINK \l "_Toc379812740" 7 通風凈化與防塵防毒 4
HYPERLINK \l "_Toc379812741" 8 涂料的儲存與輸送 5
HYPERLINK \l "_Toc379812742" 9 檢修與維護 6
HYPERLINK \l "_Toc379812743" 10 個體防護措施 6
HYPERLINK \l "_Toc379812744" 11 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7
本標準除第1,2,3章及5.3、5.4、6.6、7.3、7.13外其他技術內容均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涂裝作業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6)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江蘇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浙江明泉工業涂裝有限公司、浙江華立涂裝設備有限公司、浙江環球制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魚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麗、柏萍、韓輝、黃立明、呂建立、呂萍、茅立安、梁新方。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器涂裝職業安全健康的基本要求、總體布局、防火防爆、通風凈化與防塵防毒、涂料的儲存與輸送、檢修與維護、個體防護措施、安全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木器涂裝作業過程中火災、爆炸、粉塵、毒物、噪聲等危險有害因素的預防、控制和管理。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6514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 769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安全管理通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2942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GB 13733 有毒作業場所空氣采樣規范
GB/T 1444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術語
GB 14443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層烘干室安全技術規定
GB 14444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2010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安全技術規定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444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GBZ/T 205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病危害防護規范
AQ 4211 家具制造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AQ 5204 涂料生產企業安全技術規程
AQ 5208 涂裝職業健康安全通用要求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 14441、GBZ 188、AQ52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木器涂裝 wood painting
在各種木質材料制作的物品,如家具、木制用品、裝飾的各種木質構件、木質樂器等表面進行涂料涂覆的過程。
注1:木質材料包括竹、藤、復合木質材料等。
注2:木質構件包括門窗、地板、墻板、桌椅、櫥柜等。
4.1 木器涂裝作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優先選擇危害小的工藝和設備,積極采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同時應符合GB 7691的相關規定。
4.2 木器涂裝作業的工藝流程應合理布局,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4.3 木器涂裝作業場所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病危害因素,設置通風、排毒、除塵、屏蔽等預防火災、爆炸、粉塵、毒物、噪聲等危害的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危險、有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限值達到GBZ 2.1、GBZ 2.2的要求。
4.4產生粉塵、毒物、噪聲等危害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設施在設計時應符合GBZ 1的要求。應優先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工藝設備,避免直接操作,并對粉塵、毒物、噪聲等危害進行綜合治理。
4.5木器涂裝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凡從國外引進成套技術和設備,如國內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控技術和設備達不到引進技術要求的,應同時引進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控技術和設備。
5.1 木器涂裝的生產區、材料堆放、庫房、生活區應分開布局,應設置防火分區,耐火等級和防火間距應滿足GB 50016的要求。
5.2木器涂裝生產區內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應分開布置,且避免塵毒交叉污染。手工打磨、涂膠、擦色、調漆、噴漆、干燥等工序應隔離設置。
5.3 產生粉塵、毒物危害的生產區宜集中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地勢開闊、通風條件良好的場所。產生粉塵、毒物危害的工序或工作區(間)若在同一建筑物內,宜集中布置在靠近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的外墻側,并應與其他工序或工作區(間)可靠地隔離。
5.4 對于多層廠房,產生有害氣體的場所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
6.1涂裝車間、涂料儲存場所及產生可燃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應根據GB 50058的要求選用電氣設備。
6.2涂料儲存場所、涂裝車間等作業場所應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不應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區域或禁煙區。作業場所和車間應在進口處的明顯位置設置醒目的“嚴禁煙火”等防火標志。車間應按照GB 50140、GB 50444的要求配備足夠的、適用的消防器材。
6.3 儲存可燃物品的倉庫,應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4電氣設備的接口應定期清理以防木屑粉塵堆積引起事故。
6. 5噴漆或涂膠作業,應在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噴漆間或專門區域內進行,噴漆間或噴漆室的設計應符合GB 14444的規定。
6. 6木器涂裝干燥宜選用間接加熱方式的烘干設備。烘干設備應符合GB 14443的要求。
6.7 噴漆、涂膠、烘干車間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濃度限值應符合GBZ 2.1的要求,生產結束后應持續通風5min以上。
6.8 車間內不應使用明火、吸煙、私自亂拉電線;不應使用各種電加熱器。
6.9 涂裝車間涂料存量不應超過當班的用量。
6.10 涂裝車間的所有金屬設備都應可靠接地,防止靜電積累和靜電放電。
6.11應及時清除車間內的粉塵,同時不應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易產生靜電的涂裝車間。
6.12 在運送、堆放容易引起靜電的物料時,應輕拿輕放,避免因摩擦、滾動、撞擊而產生靜電火花。
6.13 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戴防靜電手套,不應穿化纖衣物、帶釘皮鞋、導電性能低的膠類鞋。不應在噴涂區內使用鐵制工具進行敲打撞擊。
6.14 木器涂裝作業應使用純棉抹布,不同工序中使用的抹布不應混用,使用后的抹布不應亂扔及堆放,擦涂釉料的抹布用后應用清水浸泡。
7.1 木器涂裝作業的通風凈化、除塵、空調系統應符合GB 50019 、GB 6514、AQ 4211及相應的防塵、防毒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易燃易爆場所塵、毒排風系統應符合GB 50058的規定。有機廢氣凈化裝置應符合GB 20101的規定。
7.2 涂裝車間應與打磨車間分開,涂裝車間的地面應盡量使用無塵材料(如環氧地坪、防滑地磚),地面應保持清潔。車間內不應存放機油、廢涂料及暫時不用的著色材料等容易產生有毒揮發物的雜物。
7.3 產生粉塵、毒物危害的生產工藝與設備宜采取密閉(整體密閉、局部密閉或小室密閉)方式。不能密閉時,應設置局部排風罩,局部排風罩應符合GB/T 16758的要求。
7.4密閉裝置的結構應牢固、嚴密,并便于操作、檢修。密閉裝置上的觀察窗、操作孔和檢修門應位置合理、開關靈活并密閉良好。
7.5 設備與管道、管道與管道之間的連接應嚴格密封;設備與管道之間的連接應采用柔性材料。含粉塵的排風管道應采用法蘭連接的圓形管道敷設。
7.6木器涂裝應根據工藝特點和有害物質的特性,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毒物的場所,采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混合通風等通風排毒措施,并劃定作業區域,確保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毒物濃度限值符合GBZ 2.1的要求。有毒有害物質應經收集、凈化,符合相關行業和地方標準的規定后方可排放。工藝需要自然干燥的場所中的粉塵、毒物濃度限值也應符合GBZ 2.1的要求。
7.7打磨作業應設置具有通風除塵效果的打磨臺。干法打磨臺(室)不應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風除塵方式,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采用移動式除塵裝置。木器打磨后的木屑粉末應及時清理。
7.8 清除舊漆作業應設置局部排風系統和除塵裝置。
7.9 機械通風裝置的進風口和排風管道的設置應符合GB 6514的規定。
7.10 作業點的通風除塵氣流組織及控制風速應合理設置。
7.11 作業現場、生產設備、工件及勞動者身上的粉塵應使用吸塵設備清掃,不應使用壓縮空氣吹掃,避免清掃過程中的二次揚塵。
7.12 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對防塵防毒設施的凈化效率進行檢測,定期檢修或更換部件。
7.13 當塵、毒危害在技術上較難控制時,宜采取以下措施:
a)設置密閉操作室,應保證作業場所新風量不少于每人30m3/h;
b)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c)向工作崗位送新風,其新風入口應設置在空氣清潔區,新風直接送至工作地點。
7.14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對作業場所采取吹掃、沖洗、置換和強制通風等措施,降低有限空間內的粉塵、毒物濃度,并使其滿足GB 12942、GBZ/T 205的要求。有限空間的含氧量和有害氣體濃度應經檢測,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業。
7.15 含有木屑粉末顆粒物的有機廢氣在凈化過程中,不應采用催化燃燒凈化和催化燃燒脫附凈化法,以免發生火災。
7.16 散發有毒氣體的生產廢水,不應采用明溝排放;生產性廢水管道在室內穿行時,應盡量縮短在室內通過的距離。
7.17車間內控制操作室或值班室應相對封閉并有通風排氣、防塵、防毒、防噪聲等措施。
7.18 使用和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地面、墻壁的沖洗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水處理并設置坡向排水系統。
8.1 涂料、稀釋劑、粘膠劑等應儲存在陰涼通風的倉庫內,避免受熱。其中屬于危險化學品的物料應按其危險特性進行分類、分區、分庫貯存,不應超存、混存、露天堆放。易燃、易爆的場所和倉庫,嚴禁煙火。
8.2 倉庫應符合GB50016等的要求,消防設施齊全,通道暢通;庫內有隔熱、降溫、通風等措施。電氣設施應采用相應等級的防爆型電器。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倉庫與其他建筑物之間應按GB 50016的要求設置防火間距。
8.3危險化學品的涂料產品倉庫應設專人管理,并設置防潮、防雨淋設施,化學腐蝕性物質(酸、堿等)儲存區應有防泄漏處理裝置和應急救援裝備。
8.4 涂料桶的開閉,應采用銅質的或橡膠的手動工具,避免敲擊產生火花。
8.5 廢棄的涂料、輔料等應按規定進行無害化回收處理。
8.6 涂料等化學品的貯存應符合GB 15603的要求。儲存、使用的各種涂料、稀釋劑、粘膠劑等產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應備齊并建檔保存。
9.1應定期對防塵、防毒等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防止堵塞;應定期檢查塵毒收集、處理裝置的工作狀況,防止跑、冒、滴、漏。
9.2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應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3 涂裝作業后應及時清理設備。
9.4 除塵裝置在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清灰,以保證裝置的正常運轉和使用。
9.5 維修中的設備,應在明顯位置掛上“檢修中,請勿啟動”等警示牌,并將該設備所屬總電源開關和電箱的總電源開關斷開,以免發生誤操作。
9.6 檢修電器設備時,應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電檢查的開關需掛有“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標志牌。
10.1 企業應為木器涂裝作業人員配備符合GB/T 11651、GB/T 18664、GBZ/T 195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10.2 涂裝、打磨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便服與防護服可以同室但應分柜分別存放。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涂裝作業場所還應設置洗浴間等清潔衛生設施。
10.3 個人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集中清洗。個人防護用品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10.4 噴漆作業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應當作皮膚清潔劑使用。
11.1 規章制度
11.1.1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檢驗制度。
11.1.2 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險、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寫明,不應隱瞞或者欺騙。
11.2 應急處置
11.2.1企業應按照GBZ 1的要求,在接觸酸堿等腐蝕性液體、塵毒作業場所設置急救用品、應急噴淋、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1.2.2 企業應按GB 2894、GB 15603的規定設置安全及消防標志。
11.2.3 產生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按照GBZ 158的要求,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警識標志,公布和說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及后果、預防措施、檢測結果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11.2.4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企業應設置事故通風、連鎖自動報警等裝置,其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于12次/h。
11.2.5 企業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火災、爆炸、急性中毒事故,按AQ/T 9002的要求制定專項應急預案且定期演練、經常維護、及時更新。
11.3 職業健康管理
11.3.1 企業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職業病危害申報等職業衛生管理工作應符合AQ 5208、GBZ188的要求。
11.3.2 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企業的職業衛生檔案,妥善保存,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11.3.3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應在正常工況下進行,檢測點的位置和數量等參數選擇應符合GB 13733、GBZ 159的相關規定。
11.3.4 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或變更申報。
11.4 安全培訓
11.4.1 木器涂裝作業人員培訓應符合GB 7691的相關要求。
11.4.2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防塵防毒教育培訓,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防塵防毒知識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11.4.3 接觸粉塵、毒物、噪聲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人員上崗、換崗以及長期停工后復崗前應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防塵、防毒知識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